关于确认2023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做好本校个人所得税2023年的预扣预缴工作,确保您2023年继续及时的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各位老师务必在2022年12月31日前,按照附件说明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操作。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者与财务处联系(联系电话:86178159;联系人:杨老师)。
附件:2023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操作流程
财务处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