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各位老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校历年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的政策缴纳的是前一年年终绩效的个人所得税,因此2021年2月将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的政策缴纳2019年年终绩效 (2020年2月已发放)的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最后一次可以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的政策。2020年年终绩效(2021年发放)及其以后年度的年终绩效都将和发放当年全年的工资、津贴、劳务费等工资薪金收入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税款会及时在当年年终绩效中扣除。另外,由于税收政策变化,今后年终绩效无论分几次发放,都不影响全年的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
2020年年终绩效实发金额=2020年年终绩效应发金额-2020年年终绩效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年终绩效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2021年及其以后年度的年终绩效实发金额=当年年终绩效应发金额-当年年终绩效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特别注意,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变化,导致2021年是新旧政策过渡的一年,2020年年终绩效中需要扣除2020年和2019年两个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考虑到实际情况,部分人员税额较大的,将酌情扣除2019年年终绩效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确保实发金额不小于1万元(应发金额小于1万元的除外),剩余部分将在以后月份工资中扣除。
以上内容,请各位老师互相转告。如有疑问,可与财务处杨老师联系(电话:025-86178159或者025-86569161)。
财务处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