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4-13浏览次数:77

各学院部门,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纳税人,可以从今年1月1日起享受新的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请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申报,具体操作方法请见附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不能将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到当前进行的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

2.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专项附件扣除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也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平时发工资没有扣除的,也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

3. 纳税人暂未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号,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果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以作为填报证件。

如您有更多疑问,请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我要咨询”模块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者与财务处联系(联系电话:86178159;联系人:杨老师)。

                                                  财务处

                                                                      2022年4月12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操作方法.pdf